名錄登記
1、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后,需持哪些資料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手續?
答: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后,可憑下列材料至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手續:
(1)《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書》(要求相關信息填寫完整、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2)《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要求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3)《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的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4)《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依法不需要辦理備案登記的可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或《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的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5)情況特殊的,提供外匯局要求的相關材料。
2、外匯局對于新列入名錄的企業實施輔導期管理,輔導期期限多長?輔導期結束后企業需報告哪些資料?
答:輔導期起始日期為名錄登記當日,截止日期為企業列入名錄后發生首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之日起90天內,外匯局對其進行政策法規、系統操作等輔導。企業應當根據輔導期內實際業務發生情況,逐筆對應貨物進出口與貿易外匯收支或轉口貿易外匯收入與支出數據,如實填寫《進出口收付匯信息報告表》,并在輔導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加蓋企業公章的《進出口收付匯信息報告表》報送所在地外匯局。
貿易外匯收支
1、企業在金融機構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企業的進出口貿易應當通過金融機構辦理結算,具體要求如下:
(1)企業應當根據貿易方式、結算方式以及資金來源或流向,憑相關單證在金融機構辦理貿易外匯收支,并完成信息申報。金融機構將查詢企業名錄和分類狀態,對貿易進出口交易單證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2)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外匯局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代理進口、出口業務應當由代理方付匯、收匯。代理進口業務項下,委托方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購匯。代理出口業務項下,代理方收匯后可憑委托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委托方,也可結匯將人民幣劃轉委托方。
(3)進口項下退匯的境外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內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出口項下退匯的境內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不符合上述要求或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的,企業應當先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憑外匯局簽發的《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在金融機構辦理。
2、對于哪些情況下的業務,企業應當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信息?
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業務,企業應當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匯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天以上(不含)的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海外代付等進出口貿易融資;
(4)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發生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5)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支間隔超過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項下收匯金額或先支后收項下付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不含)的業務。
(6)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對于(1)(2)(4)項,企業還需報送關聯企業交易信息。
3、企業辦理哪些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當在付匯、開證、出口貿易融資放款或待核查賬戶資金結匯或劃出前,持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到外匯局登記?
答:(1)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
(2)B類企業超可收、付匯額度的貿易外匯收支;
(3)退匯日期與原收、付匯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況無法原路退匯;
(4)外匯局認定其他需要登記的業務。
企業分類管理
1、存在何種情況時,外匯局可將企業列為B類企業?
答: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外匯局可將其列為B類企業:
(1)存在《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實施指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情況之一且經現場核查企業無合理解釋;
(2)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3)未按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
(4)外匯局實施現場核查時,未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外
匯局報告或提供資料;
(5)應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要求實施聯合監管的;
(6)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2、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如何辦理?
答:(1)企業應根據金融機構審核要求提供相同交易單證:對于以匯款方式結算的(預付貨款、預收貨款除外),金融機構需審核相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口合同;對于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除按國際結算慣例審核有關商業單據外,還需審核相應的進、出口合同;對于以預付貨款、預收貨款結算的,需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
(2)企業可收、付匯額度內的貿易外匯收支直接在金融機構辦理;超過可收、付匯額度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企業應當先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憑外匯局簽發的《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在金融機構辦理。企業可收、付匯額度由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根據企業進出口及貿易信貸報告情況自動計算,企業可登陸系統查詢自身額度使用情況;
(3)對于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業須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信息;
(4)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業務、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5)企業不得辦理轉口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6)其他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二章有關規定辦理;
(7)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指標情況好轉且沒有發生違規行為的B類企業,自列入B類之日起6個月后,可經外匯局登記辦理本(4)項所限制的業務。
3、存在何種情況時,外匯局可將企業列為C類企業?
答: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外匯局可將其列為C類企業:
(1)最近12個月內因嚴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受到外匯局處罰或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2)阻撓或拒不接受外匯局現場核查,或向外匯局提供虛假資料;
(3)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屆滿經外匯局綜合評估,相關情況仍符合列入B類企業標準;
(4)因存在與外匯管理相關的嚴重違規行為被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處罰;
(5)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4、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如何辦理?
答:(1)逐筆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時,對于企業以匯款方式結算的(預付貨款、預收貨款除外),審核相應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口合同;以信用證、托收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出口合同;以預付、預收貨款方式結算的,審核進、出口合同和發票;對于單筆預付貨款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還須審核經金融機構核對密押的外方金融機構出具的預付貨款保函;
(2)對于預收貨款、預付貨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業須按本細則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信息;
(3)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遠期信用證(含展期)、海外代付等進口貿易融資業務;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業務;不得簽訂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匯條款的出口合同;
(4)企業不得辦理轉口貿易外匯收支;
(5)企業為跨國集團集中收付匯成員公司的,該企業不得繼續辦理集中收付匯業務;企業為跨國集團集中收付匯主辦企業的,停止整個集團的集中收付匯業務;
(6)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5、企業對預分類結果有異議的,如何處理?
答:企業對預分類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分類結論告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外匯局提交加蓋企業公章的書面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申訴。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申訴的,外匯局不予受理。
外匯違法案例警示
案例一:A公司重復使用報關單逃匯案
2015年5月至7月,A公司虛構貿易背景,重復使用進口報關單對外支付美元。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違規金額巨大,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性質惡劣。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952.39萬元人民幣。
案例二:B公司未按規定辦理外匯登記案件
B公司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間,以進料加工方式進口貨物,未在貨物進口實際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向外匯局報送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對應的預計付匯日期等信息。該行為違反《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八條第二款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對其處以人民幣300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