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區中小企業融資風險補償專項子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區中小企業的扶持,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支持力度,切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根據省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設立“佛山市南海區中小企業融資風險補償專項子基金”(簡稱子基金),并納入金融科技產業融合發展扶持基金管理,子基金所需資金(簡稱風險補償資金)首期1.5億元,其利息收益在扣除資金管理費后,剩余部分納入本金滾動使用。如風險補償資金的本金因風險補償支出、財政資金調整等因素發生變化的,以變化后的本金余額確定其資金規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企業”,特指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工商注冊地在南海區且符合南海區產業發展導向、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生產型企業。本辦法所稱“合作機構”,特指與子基金建立合作關系的金融機構及融資服務機構。
第四條 風險補償資金用途包括建立風險補償資金池以撬動合作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投放量,補償合作機構因支持南海區中小企業融資而產生的風險損失,以及履行合作機構合作協議所產生的相關法律費用。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五條 佛山市南海區中小企業融資風險補償專項子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監委會)是子基金的主管機構。為保證資金的高效、安全運作,監委會應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簡稱資金管理人)對風險補償資金進行管理運作,并按委托管理資金規模的2.5%向資金管理人支付資金管理年費(簡稱管理費,分四次按季度支付)。管理費在風險補償資金利息收益中列支;如利息收益不足以支付管理費的,不足部分由資金管理人向區政府另行申請。
第六條 監委會主任由分管經貿工作的副區長兼任,委員由區府辦、區財政局以及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經貿、科技)等部門的5名相關負責人兼任。監委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二)確定風險補償資金扶持產業方向或支持企業類型;
(三)審定扶持企業庫入庫方案(簡稱入庫方案)以及合作機構風險補償合作方案(簡稱合作方案);
(四)審定扶持企業庫以及合作機構;
(五)審定風險補償資金的支出和核銷;
(六)其他重大事項決策。
第七條 監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監委辦)。監委辦設于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經貿),并由佛山市南海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代章。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經貿)的常務副局長、分管副局長分別兼任監委辦正、副主任。監委辦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牽頭開展產業調研,審查入庫方案和合作方案;
(二)根據入庫方案,指導各鎮(街道)經濟促進局開展扶持企業庫建立工作;
(三)監督資金管理人的資金使用情況,核實資金管理情況;
(四)審議資金管理人提交的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八條 資金管理人由佛山市南海產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擔任,業務上接受監委會的監督管理以及監委辦的工作指導。資金管理人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子基金日常事務開展;
(二)協助監委辦開展產業調研,擬定入庫方案與合作方案,報監委辦審查后按要求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三)開展合作機構的評選工作,經監委會同意后代表監委會與之簽訂合作協議;
(四)根據監委會的決議進行資金劃撥;
(五)實施融資后項目管理,負責開展風險補償相關工作;
(六)監督合作機構協議履行情況,匯總合作方案實施情況;
(七)其他相關資金運作管理事項。
第三章 扶持對象
第九條 本辦法的扶持對象為“扶持企業庫”內中小企業(簡稱入庫企業);風險補償的對象是實施以入庫企業為服務對象的融資項目(簡稱風險補償項目)的合作機構。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扶持企業庫”,特指南海區政府為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按科學、公正的原則從區內中小企業中評選出來的重點扶持對象名單。扶持企業庫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中小企業:
(一)經南海區政府認定的“雄鷹計劃”企業(有效期內,下同);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三)近三年國家、省、市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立項企業;
(四)上年度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以下(以納稅申報額為準)的小微科技企業,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1.擁有1件以上有效發明專利企業;2.區人才團隊項目企業;3.區科技型企業;4.區級(或以上)孵化器在孵企業。
(五)都市型產業載體入駐生產型中小企業;
(六)廣東金融高新區股權交易中心的主板掛牌和科技板企業;
(七)按監委會同意的入庫方案進行評選并通過的企業。
第十一條 每家企業每年最多可申請一個風險補償項目,每個項目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項目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十二條 入庫企業通過風險補償項目獲得的資金只能用于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包括采購原材料、技術改造、自主創新等),嚴禁用于償還舊債、發放拖欠工資和資本市場上的投資。
第四章 運作方式
第十三條 在佛山市設立分支機構的金融機構和融資服務機構,可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向監委辦或資金管理人提出合作方案并申請成為合作機構。資金管理人按規定與金融機構或融資服務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后,應向監委辦報送相關資料備案。
第十四條 風險補償項目的形式主要有兩種:
(一)信貸風險補償
1.資金管理人應在合作銀行設立風險補償資金專戶,然后按合作協議的約定存入風險補償準備金并建立風險補償資金池;如合作銀行無法履行合作協議約定的職責,資金管理人有權從專戶中取出全部或部分風險補償準備金,合作銀行必須予以全力配合。
2.資金管理人應積極優化資金存款方式以提高風險補償資金的利息收益,盡量減少區財政因支付管理費而產生的額外負擔。
3.合作銀行應按國家有關管理制度處理資金管理人存入的風險補償準備資金,并為入庫企業提供不低于10倍風險補償準備金數額的貸款授信額度(簡稱授信額度)。
4.合作銀行根據銀行貸款的相關規定,自主決定貸款的發放;貸款利率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并結合市場因素給予優惠;貸款總額最高以授信額度為限。
5.入庫企業通過合作銀行獲得的貸款項目如發生實際損失,由風險補償資金、合作銀行共同承擔,原則上按3∶7比例執行;對第十條(三)、(四)扶持范圍的企業,通過資金管理人風險評估后,風險補償資金和合作銀行承擔的風險比例可提高至4∶6比例執行。風險補償資金對合作銀行信貸的風險補償額度以相應風險補償資金池資金余額為限。
(二)債務融資風險補償
1.入庫企業通過廣東金融高新區股權交易中心(簡稱股交中心)發行債務融資項目如發生實際損失,由風險補償資金、合作擔保機構共同承擔,原則上按3∶7比例執行;對第十條(三)、(四)扶持范圍的企業,通過資金管理人風險評估后,風險補償資金和合作擔保機構承擔的風險比例可提高至4∶6比例執行。
2.資金管理人應在協議中與股交中心明確年度發債規模。風險補償資金對債務融資的風險補償額度以年度實際發債規模的10%為限。
3.合作擔保機構收取的擔保費率不得超過2.5%。
4.債務融資風險補償項目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五條 風險補償項目實施后,合作機構應按月向資金管理人進行項目備案;對于資金管理人按有關規定不予受理的風險補償項目,風險補償資金不承擔任何補償責任。具體項目備案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資金管理人、合作機構應加強定期信息交流。若發生下列情況,合作機構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資金管理人,并將調查情況上報監委辦:
(一)融資企業不按期支付利息;
(二)風險補償項目出現逾期;
(三)合作機構認為融資企業不能正常還款;
(四)合作機構認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風險補償項目損失實行風險共擔機制。風險補償項目發生逾期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由風險補償資金與合作機構按比例承擔本金的實際損失。合作機構負責按照融資合同及相關法規進行追償,并全額承擔利息損失和追償費用。
第十八條 風險補償項目發生實際損失后,合作機構可按合作協議約定的方式向資金管理人申請項目損失補償。風險補償資金應承擔的風險責任經監委會認定后,補償金從風險補償準備金專戶或風險補償資金本金賬戶中支出。資金管理人會同合作機構辦理具體劃轉手續。
第十九條 風險補償資金承擔的風險責任由區、鎮兩級財政按7∶3的比例承擔。相關鎮(街道)財政應根據監委會關于風險補償的決議,按應承擔的責任(風險補償資金實際損失的30%)將資金劃付至風險補償資金專戶。完成劃付后,資金管理人按照有關規定對風險補償資金的最終損失進行財務核銷。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條 當單個合作機構風險補償項目逾期率超過3%,或者風險補償的金額超過相應風險補償資金池資金余額10%的,應立即暫停該合作機構項下風險補償業務。合作機構應加強自查,加快完善風險管理制度。當逾期率回復正常后,經監委會同意再行恢復風險補償業務。
第二十一條 合作機構要保證風險補償項目的質量,并嚴格按照合作協議約定進行放款或提供擔保。資金管理人應會同監委辦對合作機構進行考核;考核不通過的,經監委會同意后可取消合作機構資格。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融資企業若有違反財經法律、弄虛作假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財務報表、項目進展報告等材料,合作機構、資金管理人有權提前中止風險補償項目并追討相關資金;情節嚴重者,取消申報其他扶持項目的資格;構成犯罪者,采取法律途徑追責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風險補償資金必須保證專款專用,并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監委辦可以委托審計部門或中介機構對風險補償資金進行審計。如發現資金管理人不按規定使用資金,監委會有權取消資金管理人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至2017年12月31日止。《佛山市南海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南府〔2013〕42號)與《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南海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南府辦〔2013〕10號)在本辦法實施后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風險補償項目實施的期限原則上不能超出本辦法有效期,否則風險補償資金不承擔任何風險補償責任。現有佛山市南海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專項資金按相關協議約定承擔的責任或義務由風險補償資金承接,由此發生的相關事項由資金管理人負責跟進。
第二十六條 風險補償資金在本管理辦法到期并履行相關風險補償責任后,余額應退還區財政。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佛山市南海區中小企業融資風險補償專項子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佛山市南海區中小企業融資風險補償受保企業貼息專項子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中小企業融資風險補償體系,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進一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根據省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設立“佛山市南海區中小企業融資風險補償受保企業貼息專項子基金”(簡稱子基金),并納入金融科技產業融合發展扶持基金管理,子基金所需資金(簡稱貼息資金)每年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經貿)向區財政編報預算。
第二章 貼息的范圍及方式
第三條 申請貼息資金的范圍為納入佛山市南海區中小企業融資風險補償專項子基金扶持范圍且已償還本息的貸款項目。務融資風險補償項目貼息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 對符合條件的融資項目給予貸款利息(或票面利率)20%的貼息,單筆融資項目貼息計算時間不得超過3年,每家企業年度貼息總額不超過30萬元。
第三章 申請及審批
第五條 貼息資金每年核撥4次,符合條件的企業應于每個季度結束前向所屬鎮(街道)經濟促進局提出貼息申請。申報材料如下:
(一)佛山市南海區中小企業融資風險補償受保企業貼息申請表(附件);
(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最近兩年國、地稅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
(四)貸款合同/登記服務協議、擔保合同(如有);
(五)銀行發放貸款憑證/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出具的劃款憑證、企業還款憑證/兌付公告;
(六)每期結息憑證/兌息公告、銀行出具的利息匯總表/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出具的利息匯總表;
(八)融資使用情況報告(要求500字以上);
(九)其他監委會認為有助于審批的證明材料。
第六條 貼息資金申報程序:
(一)鎮(街道)經濟促進局負責對貼息申報材料進行初審,重點檢查企業申報材料是否齊備、相關復印件是否與原件一致。
(二)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經貿)對申請企業的資格進行復核,重點核定貼息金額,并將復核情況匯總報區政府審批。
(三)區政府審批后,區財政局核對資金撥付,將貼息資金劃撥至佛山市南海區中小企業融資風險補償專項子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簡稱資金管理人)賬戶,再由資金管理人按區政府批復文件要求撥付給企業。
第四章 相關責任
第七條 該貼息資金用于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貼息的,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經貿)追回發放給該企業的全部補貼資金,同時取消該企業申請本區各項財政性扶持資金的資格。
第八條 貼息申請的審批過程中,審批人員違反規定操作、徇私舞弊的,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企業通過審批并獲得專項資金扶持的,3年內不得將企業工商注冊地遷離南海,否則自動失去申報專項資金貼息的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條 《佛山市南海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專項資金受保企業貼息管理辦法(修訂)》(南府〔2013〕42號)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佛山市南海區中小企業融資風險補償專項子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