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下稱“風險補償基金”)貸款貼息資金管理,促進風險補償基金業務健康發展,切實降低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成本,提高風險補償基金業務的社會效益和服務水平,根據《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設立方案的通知》(佛府辦[2014]16號)(下稱《風險補償基金設立方案》)、《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試行)》(佛科[2014]96號)和《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業務實施細則(試行)》,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風險補償基金貸款貼息資金從風險補償基金中安排,每年度貸款貼息資金總額不超過風險補償基金上年底余額的10%。由風險補償基金管理人于每年初編制預算,經風險補償基金決策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在風險補償基金中提留。
(一)若當年度實際貼息資金總額少于年度計劃貸款貼息資金總額的,以實際發生貼息總額為準,剩余部分貼息資金返回風險補償基金運作;
(二)若當年度申請貼息資金總額超出年度計劃貼息資金總額的,以年度計劃貼息資金總額為限,引入競爭性分配機制,具體分配機制由市科技局根據當年實際情況確定。
(三)若風險補償基金因風險預警暫停辦理新增貸款業務時,貸款貼息業務同步暫停。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風險補償基金貸款貼息是指根據《風險補償基金設立方案》對借款企業在風險補償基金項下的貸款予以部分利息補貼。
第二章 貼息范圍與要求
第四條 風險補償基金貸款貼息扶持對象為獲得風險補償基金項下貸款,且在貸款期內按期足額償還本息,沒有出現違約并本息結清的企業。
第五條 風險補償基金貸款貼息僅補貼超過人民銀行基準利率部分的貸款利息。
第六條 每個借款企業年度貼息總額不超過20萬,單筆貸款申請貼息年限連續不超過2年。
第七條 風險補償基金項目的貸款優惠政策與本市其他優惠政策不重復享受。
第三章 貼息流程
第八條 每年度貸款貼息資金申報分兩期,以半年為一期。
第九條 借款企業還本付息后,可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貼息申請。申報企業應按要求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并承諾申請材料真實可靠。
第十條 辦理流程
(一) 發布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的7月和次年的1月初,通過市科技局和基金管理人的網站同時發布公告,通知風險補償基金項下借款企業可對在截止日前已結清本息的貸款申報貼息。
(二) 企業申報
借款企業按要求填寫申報材料,提交基金管理人申請貼息。
(三) 受理審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借款企業申報資料后,聯合合作銀行審核企業申報資料,并要求合作銀行出具企業貸款還款反饋函,匯總后報市科技局和風險補償基金決策委員會復核審議。
(四)復核審議
市科技局收到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符合貼息的借款企業名單及申報資料后,進行復核或組織專家評審議定擬貼息企業名單,提請風險補償基金決策委員會審議。
(五)掛網公示
市科技局對風險補償基金決策委員會審議確定的擬貼息企業名單在市科技局網站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向基金管理人下達貼息撥付通知。
(六)資金撥付
基金管理人收到市科技局下達的貼息撥付通知后,出具同意貸款貼息通知書,由風險補償基金將貼息資金撥付到申請企業。
(七)貼后報備
基金管理人完成貼息資金撥付后,按規定進行專項資金會計處理,及時向市科技局報備。
第十一條 申報材料要求
申請貸款貼息需要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貼息申請表》(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2、銀行借款合同;
3、借據;
4、企業貸款利息支付憑證(利息單);
上述第2-4項材料提交原件核對,復印件一式兩份,復印件須加蓋申請企業公章,原件待與復印件核對無誤后退回。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風險補償基金貼息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禁止任何部門和單位截留、挪用。
第十三條 貼息流程公開透明,實行貼前審核,貼中公示,貼后備案的制度,接受審計部門監督。
第十四條 申請貸款貼息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財務主管對貼息資金申報資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對于提交虛假申報證明材料,騙取貼息資金行為,經查證屬實,責令企業退回全部補貼款項,并永久取消申請本細則所賦予的貸款貼息資格,同時將不良信息予以公開披露。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