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向持卡人提供優質服務,規范借記卡業務,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指的借記卡是由廣東南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行”)發行的借記卡,具有存取現金(單位卡受限制)、轉賬結算(單位卡受限制)、消費、代收代付和理財等功能。
第三條 借記卡屬記名式借記卡,持卡人憑密碼(IC卡電子現金、小額免密免簽交易除外)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及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開通業務的國家和地區使用。
第四條 借記卡的分類。
(一) 按賬戶類型分為Ⅰ類戶借記卡和Ⅱ類戶借記卡。
(二) 按發行對象分為單位卡、個人卡。
(三) 按從屬關系分為主卡、附屬卡。
(四) 按制卡模式分為預制卡、非預制卡。
(五) 按介質分為磁條借記卡(以下簡稱“磁條卡”)、IC借記卡(包括復合卡,以下簡稱“IC卡”)。
(六) 按持卡人等級不同分為金卡、普卡。
第五條 借記卡所有權屬我行,我行所轄營業機構為發卡機構,依照本章程申請取得借記卡的單位和個人為持卡人,發卡機構依照本章程有權注銷或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記卡。
第六條 發卡機構、申請人/持卡人和特約商戶均須承認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領
第七條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發卡條件的個人和在我行轄內營業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均可向我行所轄營業機構申領借記卡,不需提供擔保,并保證提供的所有申請資料準確、完整、真實、合法、有效。
第八條 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客戶在我行最多只能開立1張Ⅰ類戶借記卡,已開立Ⅰ類戶借記卡,再新辦借記卡的,應開立Ⅱ類戶借記卡。同一客戶在我行開立的Ⅰ類戶和Ⅱ類戶借記卡(實體卡)累計不得超過4張,如之前已持有4張(含)以上借記卡,則不得開立或激活新的借記卡,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卡、軍人保障卡和已銷戶的借記卡除外。
第九條 單位卡的主卡和附屬卡憑單位的有效證件及我行要求的材料由單位書面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申領,并指定單位卡使用限額。單位承擔持卡人使用單位卡產生的全部債務及由此引起的相關費用,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符合發卡條件的個人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申領借記卡,也可由他人代理開卡。代理開卡時,代理人需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合法的委托書等。對于代理開立的借記卡,需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在柜面激活,激活前借記卡賬戶為只收不付。
如需申領附屬卡則由主卡持卡人憑本人及附屬卡持卡人有效身份證件申領,并由主卡持卡人指定附屬卡使用限額。主卡持卡人對主卡和所有附屬卡項下的全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發卡機構與持卡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開立代發工資、教育、社會保障(如社保、醫保、軍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業、拆遷、捐助、助農扶農)等特殊用途借記卡時,可由所在單位代理辦理。單位代理個人開立借記卡的,應提供單位證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
單位代理開立的借記卡,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開戶銀行辦理激活手續前,該借記卡賬戶只收不付。
第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開卡申請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關部門依法指定的人員代理辦理開戶及卡激活,辦理時應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代理關系的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申領人申辦借記卡時,應按規定如實填寫申請表,發卡機構對申請表中所填資料進行審查,有權決定是否批準申領人的領卡申請,對符合條件的準予領卡。
第十四條 借記卡開卡(換卡)時,申領人需按照我行相關公告的標準繳納工本費。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五條 持卡人憑借記卡可在我行的營業機構以及有銀聯標識的自助設備上存取現金、查詢余額、辦理轉賬、修改密碼和在POS機聯網的特約商戶消費。持卡人還可通過我行提供的電話銀行、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等渠道進行余額和歷史交易情況查詢、辦理臨時掛失、自助轉賬等業務。IC卡芯片功能的使用需受理點具備芯片卡的受理條件。
IC卡設有結算賬戶和電子現金賬戶,卡結算賬戶除小額免密免簽交易外,需憑客戶預設的密碼才能進行交易,電子現金賬戶進行脫機消費不需使用密碼。
第十六條 持卡人不得以與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所欠款項。因通訊網絡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持卡人交易失敗而造成的損失,以及持卡人在互聯網上使用借記卡所導致的風險和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發卡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但屬發卡機構責任的除外。
個人借記卡支持開通網絡支付功能,持卡人應合理謹慎使用。當開通時,持卡人應充分知悉并理解相關網絡支付協議,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識別方式、交易驗證方式、交易規則等足以影響是否使用的內容。當開通后,持卡人應妥善保管網絡支付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信息和交易驗證信息,因未妥善保管造成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七條 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借記卡暫時無法使用的,發卡機構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借記卡必須先存后支,實時入賬,不允許透支。
第十九條 單位卡內賬戶資金只能與基本存款賬戶轉賬互轉,不得存取現金(單位IC卡ATM取款除外),不得將銷貨收入或現金存入單位卡賬戶;單位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單筆交易超過規定起點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Ⅱ類戶借記卡使用相關規定及交易限額按照人民銀行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 持卡人當日連續錯誤輸入3次密碼后,發卡機構將對借記卡進行鎖定,次日起在鎖定狀態下每天仍有3次密碼輸入機會,輸入正確時,借記卡將自動解鎖。當累計密碼輸入錯誤9次后將不再有密碼輸入機會,且無法自動解鎖,持卡人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我行任一營業網點辦理人工解鎖。
第二十二條 借記卡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卡片、對賬簿及相關信息(如銀行卡背面的CVN2等信息),密碼、驗證碼、交易憑證等交易驗證信息,身份證等身份信息,且不得出租、出借、轉賣借記卡。凡因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卡片、密碼及以上信息,或出租、出借、轉賣等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持卡人承擔。當持卡人存在洗錢及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卡等違法行為時,發卡機構有權限制或終止服務。
第二十三條 發卡機構對持卡人存(取)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業務,按現行儲蓄大額現金存取規定辦理。IC卡的電子現金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0元。持卡人在自動柜員機上取款每日累計限額按我行相關規定執行。持卡人在境內外自助柜員機取款和境外商戶消費的最高限額均按監管機關及銀行卡組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持卡人跨行、跨地區取款須按我行相關規定繳納手續費,由發卡機構直接從持卡人存款賬戶扣收。
第二十五條 持卡人如遇借記卡被自動柜員機吞沒時,應及時與自動柜員機所屬營業機構聯系,辦理領回手續。
第二十六條 借記卡中磁條卡暫不設使用有效期,IC卡的使用有效期為10年,IC卡卡片到期時,持卡人應及時到我行辦理換卡方能繼續使用。若因持卡人未能及時辦理換卡手續,導致已過期的IC卡無法正常使用,由此引起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按人民銀行的相關要求,自開卡次日起六個月無交易記錄的卡片,我行將暫停卡片的非柜臺交易。持卡人需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證件到我行營業網點辦理身份核實后才能恢復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條 具有“閃付”或“QuickPass”功能的金融IC借記卡支持開通銀聯小額免密免簽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戶進行一定金額及以下的交易時,只需將卡片靠近受理終端感應區即可完成支付,無需驗證密碼也無需在打印憑證上簽名。小額免密免簽功能的限額以我行對外公布的限額為準并可經公告后調整。持卡人可通過我行營業機構、電話銀行、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等渠道開通或關閉小額免密免簽功能。
第二十九條 借記卡需繳納年費,我行將自動在卡賬戶中扣收。欠繳年費超過2年的,發卡機構有權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資格并收回借記卡。
第四章 掛失
第三十條 持卡人發現卡片遺失或被盜時,應及時通過電話銀行、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等渠道申請臨時掛失,也可在我行任一營業機構辦理臨時掛失,臨時掛失后不自動解掛。
第三十一條 如需辦理書面掛失,持卡人須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行營業網點辦理書面掛失,并繳納掛失手續費。單位卡須到原開卡機構辦理。成功辦理書面掛失后方可申請補發新卡或銷卡。
第三十二條 持卡人如掛失帶有存折的借記卡,其關聯的存折還可以繼續使用。借記卡的主卡掛失,不影響附屬卡的使用。借記卡附屬卡掛失的,主卡和其他附屬卡仍可繼續使用。
第三十三條 持卡人如遺忘卡片密碼,個人卡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卡片到我行營業機構辦理密碼掛失及重置,重置后即刻生效。單位卡密碼掛失重置須到原開卡機構辦理。
第三十四條 IC卡的電子現金不掛失不補發,凡使用IC卡電子現金進行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因持卡人遺失卡片造成IC卡電子現金余額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 掛失手續辦妥,即可停止支付。在辦理掛失手續完成之前所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持卡人承擔,但屬發卡機構責任的除外。當持卡人發現借記卡未遺失但發生可疑交易時,也應盡快采取掛失等止損措施,未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由持卡人承擔擴大損失責任。
第三十六條 臨時掛失解掛,持卡人可憑有效身份證件及借記卡到我行任一營業網點辦理。書面掛失解掛,持卡人須憑有效身份證件及借記卡到原掛失機構辦理,但掛失手續費不予退還。
第三十七條 十六周歲以下持卡人及十六周歲以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持卡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關部門依法指定的人員代理辦理密碼重置、補發、解掛等業務。辦理時應出具代理雙方有效身份證件、代理關系的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第五章 權利義務
第三十八條 持卡人的權利、義務。
(一)持卡人憑有效借記卡可按規定辦理存取現金(單位卡除外)、轉賬結算、消費、查詢等,如遇拒絕受理卡業務,持卡人有權向發卡機構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投訴。
(二)持卡人如對交易記錄有疑問,有權向發卡機構查詢核對。
(三)借記卡必須憑密碼使用(IC卡電子現金交易及小額免密免簽交易除外)。持卡人對密碼要嚴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因持卡人不慎泄露密碼而引起的資金損失由持卡人負責。
(四)若借記卡停止使用,其尚未結清的債權、債務關系繼續有效。
(五)持卡人本人有關信息資料變更時,必須及時、如實向發卡機構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否則因信息資料變化而引起的全部責任由持卡人承擔。
(六)因卡片損壞(包括但不限于卡號模糊不清、磁道損壞、芯片損壞等),持卡人可在我行營業網點申請更換新卡。
(七)持卡人需注銷借記卡時,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借記卡向發卡機構提出申請,結清余額,交回借記卡。單位卡銷戶時,其卡內賬戶資金須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如果是無卡銷戶的,必須先掛失后銷戶。
(八)持卡人必須按照相關規定使用借記卡,不得利用借記卡進行涉及逃稅、套取現金、洗錢、恐怖融資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九)持卡人如違反本章程規定使用借記卡,由此產生的風險、損失由持卡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十九條 發卡機構的權利、義務。
(一)發卡機構依法合規經營借記卡業務,根據本章程規定保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為持卡人提供優質、快捷、安全的服務。
(二)當持卡人要求查詢本人卡內賬戶余額、交易明細或要求打印交易記錄對賬單時,發卡機構必須為持卡人提供該項服務。
(三)發卡機構按照公告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服務費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內容支付費用,發卡機構可中止提供相應的服務。
如因借記卡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有變動,發卡機構應以公告的方式通知持卡人。
(四)持卡人如違反本章程的規定,發卡機構有權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資格并收回借記卡。
(五)發卡機構對發生下列行為的,有權申請法律保護并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虛假掛失、偽造借記卡、使用偽造或作廢借記卡、冒用他人借記卡等。
(六)發卡機構有合理理由懷疑借記卡被用于在境內外進行涉及逃稅、套取現金、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發卡機構有權視實際情況對借記卡采取停止非柜面業務、停止支付、中止賬戶業務等措施。
(七)發卡機構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協助國家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對持卡人所持借記卡賬戶進行查詢、凍結和扣劃;有權依據法律、法規、監管或其他規范性文件及風險管理需要,對持卡人所持借記卡賬戶進行查詢和功能限制。
(八)發卡機構對持卡人的資信資料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六章 計息
第四十條 借記卡內賬戶的存款按照我行對外公布的最新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如遇存款利率調整則按相應存款利率的有關規定執行,IC卡電子現金不計息。
第四十一條 對個人卡,由我行按當時的國家政策代征利息所得稅。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發卡機構和主管部門制定的業務規章辦理。發卡機構與持卡人發生爭議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金融法規予以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由廣東南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銀行部負責解釋和修訂。我行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保留解釋權。我行可基于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客戶權益、保障交易安全、提升服務質量等原因修訂章程,并通過適當的方式公告。如持卡人有異議,有權選擇銷卡;若持卡人繼續使用借記卡及相關服務,即視為同意并接受該修訂。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原《廣東南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記卡章程》(南農商銀發〔2019〕26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