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新聞網訊 佛山日報記者周珊瑩 通訊員呂慧敏報道:昨日上午,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東平一號”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李慶根等28名被告人被判處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罪名。
據悉,“東平一號”案件涉及28名被告,罪名包括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
今年1月22日,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李慶根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梁志偉等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四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
一審宣判后,李慶根等13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其后,潘志賢等11人申請撤回上訴,佛山中院裁定準許撤訴。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李慶根先后糾集潘志賢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區西樵鎮為非作惡,設賭局聚賭,獲取非法利益,逐漸形成較為固定的惡勢力團伙。該團伙不斷吸引、招攬成員,逐漸形成了以李慶根為組織者和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11年后,該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強迫交易、敲詐勒索、非法持有槍支、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得較大非法經濟利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佛山中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對各被告人的量刑適當,對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處理恰當。現因上訴人李慶根、梁志偉在二審階段具有立功情節,依法對二人的量刑予以改判,改判上訴人李慶根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改判上訴人梁志偉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八萬元、罰金人民幣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