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資的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形式如下:
(一) 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二) 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三) 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等進行非法集資;
(四) 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 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六) 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七) 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八) 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九) 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 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十一) 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二) 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二、非法集資人的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中,非法集資根據主觀態度、行為方式、危害結果等具體情況的不同,構成相應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192條集資詐騙罪。
《刑法》規定,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防范非法集資的溫馨提示
1、不相信高息理財產品;
2、不被小禮品打動;
3、不接受“先返息”之類的誘餌;
4、不相信任何以項目投資和購買股份等為名目并承諾高息或回報的借款行為;
5、不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個人簽訂投資理財協議;
6、不接受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個人出具的任何收據、欠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