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識非法集資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匯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非法集資的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形式如下: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等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三、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2、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利用網絡虛擬空間將網絡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4、利用親情誘騙
不法分子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例如參與傳銷人員,通過親情誘騙,使參與集資的規模不斷擴大。
5、混淆投資理財概念
不法分子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群眾,假稱為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群眾投資。
6、利用網絡,通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
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或設在異地,發展人頭一般用代號或網名。通過網站、論壇等網絡平臺和 QQ、MSN、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誘騙群眾上當。一旦被查,迅速關閉網站或馬上下線,攜款潛逃。在潛逃前還發布所謂通告,要下線人員記住自己的業績,承諾日后重新返利,借此來穩住受騙群眾。
四、防范非法集資的溫馨提示
1、不相信高息理財產品;
2、不被小禮品打動;
3、不接受“先返息”之類的誘餌;
4、不相信任何以項目投資和購買股份等為名目并承諾高息或回報的借款行為;
5、不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個人簽訂投資理財協議;
6、不接受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個人出具的任何收據、欠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