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放款是指我行客戶(出口商)在組織生產的過程中需要資金周轉,可以憑供貨合同和國外銀行開來的以自己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向我行申請的短期貸款。
通過辦理該項業務,客戶可以獲得短期資金周轉,辦理出口備貨、備料、加工等,使出口貿易得以順利進行。
1、在企業自身資金緊缺而又無法爭取到預付貨款的支付條件時,幫助企業順利開展業務、把握貿易機會。
2、在生產、采購等備貨階段都不必占用企業的自有資金,緩解企業的流動資金壓力。
1、企業填寫《打包放款申請書》,并提供信用證正本及修改件、國內外銷售合同。
2、我行審批企業的打包放款申請,與企業簽訂《出口打包放款合同》。
3、放款后,我行有權監督企業的用款,以確保專款專用,即僅用于為執行信用證而進行的備貨出口等用途。
4、企業裝運發貨取得信用證項下單據后,向我行交單,收匯后歸還打包放款本息。
貸款利率
外匯貸款(含貿易融資)計息方式為固定利率。固定利率貸款是以雙方協定的利率計算整個貸款期的利息。利息厘定:基準利率+風險溢價(即 CIROR + Bps)。基準利率一般參照境內同業拆借利率,風險溢價為我行籌資的綜合成本和相應的風險及利潤確定。
1、企業必須是信用證的受益人。
2、已過效期的信用證不辦理打包放款。
3、辦理打包放款,信用證正本須留存我行。
4、含有"軟條款"的信用證不辦理打包放款。
5、企業裝運貨物并取得信用證下單據后,應及時向我行進行交單。